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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2008-02-16 08:45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2001年1月2日 国税函[2001]0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放税务检查证的请示》(内地税字[2000]18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税务检查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   和发放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   象为各级税务机关专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税务人员”和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聘用   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的规定   执行。   二、鉴于你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机构、人员均由地方财政部门划归地税局   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农税人员的税务检查证可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   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你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统一发放和管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