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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业务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02-16 08:44 次阅读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业务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27日 开行发[1999]502号   开发银行各分行、总行各厅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业务流程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贯彻"既要防范金融风险,又要支持经济建设"的方针,规范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管理工作,强化信贷业务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控,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深化信贷改革精神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开发   (一)综合计划局负责定期发布贷款项目开发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对项目开发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二)各评审局、国际金融局、各分行(包括总行营业部,下同)和投资业务局具体负责贷款项目的开发培育工作。   (三)各评审局主要负责行业部门和行业性、跨区域特大型企业集团的项目开发;国际金融局负责外汇贷款项目的开发;各分行负责业务所辖地区地方政府及借款企业的项目开发;投资业务局负责涉及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的开发。根据需要,有关单位可以联合进行项目开发。   (四)各有关项目开发单位收集到项目开发信息后,进行分类筛选,确定贷款项目开发培育的对象,并将确定开发的项目送综合计划局,进入开发项目库。   (五)各开发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培育,及时将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转入受理工作阶段。   (六)经过培育淘汰的项目,由开发单位负责自行退回,综合计划局负责定期进行公布和清库。   二、项目受理   (一)综合计划局负责定期发布项目受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贷款项目受理工作由各评审局、国际金融局、各分行、信贷管理局、综合计划局和投资业务局分工负责。评审局负责受理行业部门推荐的申请贷款项目和行业性、跨区域特大型企业集团直接申请贷款的项目;国际金融局负责受理申请外汇贷款的项目;各分行负责受理地方省(市、区)政府部门推荐的申请贷款项目和地方重点企业直接申请贷款的项目。对借款人在项目贷款合同执行期间提出追加贷款申请,由借款人所在地分行负责受理;信贷管理局负责受理地方相关项目的借款申请;综合计划局负责受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推荐的申请贷款项目;投资业务局参与有关可以开发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的受理工作。   (三)项目受理实行信息共享。各受理单位负责将受理项目的材料录入项目受理数据库,供有关局调阅。   (四)各项目受理单位负责在受理和初审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受理意见以及是否出具项目贷款意向承诺函的意见建议。对同意受理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项目储备申报表》,登入项目储备库。同时将相关材料(一式五份)分送综合计划局、贷款审查局、市场与产业分析局、财务分析局和有关评审局。   (五)综合计划局对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各贷款项目受理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项目内容和类别,并录入项目储备库。   (六)对受理后进入近期项目储备库已经超过6个月仍未正式安排评审的项目,由各评审局提出清理意见,由综合计划局负责定期公布。符合贷款条件的做出评审计划,限期安排评审;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予以淘汰,由原受理部门函告项目推荐部门和借款人。   三、项目贷款意向承诺   (一)各评审局根据有关单位项目贷款意向承诺意见建议,对基本符合贷款条件,需要出具贷款意向承诺函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意向承诺函。   (二)评审局负责将形成的意向承诺意见输入数据库,供有关部门共享信息。   (三)评审局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草拟贷款意向性承诺函,报行领导审批后以局发文形式函告借款人。并抄送综合计划局、贷款审查局、市场与产业分析局、财务分析局、信贷管理局、投资业务局和有关分行。   (四)对开发银行与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涉及的项目贷款意向,合作协议由综合计划局负责牵头,会同评审局、信贷管理局和分行进行审查。双方领导在合作协议书上签字后,视为意向承诺。   (五)根据项目工作深度的不同,项目贷款意向性承诺函应分别规定不同的有效期限。   四、项目贷款评审   (一)综合计划局提出年度贷款评审总量及结构控制指导意见,会签贷款审查局、各评审局和国际金融局,报行长审批后发布。   (二)贷款审查局负责对具体项目评审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协调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对进入快通道的项目,单独下达评审通知。   (三)各评审局按照业务分工,负责项目的具体评审工作。对于跨行业项目,由主办评审局负责评审,相关评审局予以配合;申请外汇贷款的项目,以评审局为主负责评审,国际金融局配合。   (四)评审局负责将具体评审工作安排通知信贷管理局和各分行,同时抄送贷款审查局。   (五)对已安排评审的项目,各评审局原则上应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报告,对符合快通道条件的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评审局负责将完成后的评审初稿输入数据库,供有关部门参阅。   (七)对拟否决的项目,评审局也应形成评审报告,主要说明项目概况及否决理由,送贷款审查局。由贷款审查局提交行贷委会确认后,向借款单位办理贷款谢绝函,同时抄送有关局和分行。   (八)有关分行配合项目贷款的评审工作。   五、项目贷款审查   (一)各评审局完成贷款项目评审报告后,将评审报告及附件一式20份送贷款审查局,再由贷款审查局分送贷委会委员和有关成员局。贷款审查和贷款审批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对快通道项目应在半个月内完成。   (二)市场与产业分析局和财务分析局负责在接到贷款项目评审报告后的10个(快通道项目5个)工作日内,根据过去已掌握的材料和自行调查的材料,分别针对报告中的市场评审结论和财务评审结论,提出审查结论和决策建议,经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贷款审查局负责依据行业、地区和企业信用评级情况,对评审局提出的评审结论和市场与产业分析局、财务分析局提出的审查结论及决策建议意见,进行协调汇总后,在3个(快通道项目2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性审查报告和决策建议方案,连同评审局的评审报告和市场产业分析局、财务分析局的审查意见一并提交贷委会审议。   (四)必要时,有关评审局负责人列席贷委会,解答质疑。   六、项目贷款审批与承诺   (一)贷款委员会负责贷款项目的审议。贷款项目审议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遇特殊情况,主任委员可决定提前召开或增减会议次数。出席人数须不少于5位正式委员。贷委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到会委员不少于2/3赞成为审议通过,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二)贷款委员会项目审议会议后,由贷款审查局负责起草贷款审议会议纪要、列明表决情况和贷款承诺函(谢绝函),同时报主管行长、行长审批后,分送总行有关各局及分行,并同时将贷款承诺函(谢绝函)发送借款人。   (三)对于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推荐的项目,由综合计划局负责依据《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办理项目贷款评审意见函,函告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   (四)根据项目评审承诺贷款金额不同,贷款承诺函应分别规定不同的有效期限。   (五)经贷委会审议,属有条件承诺贷款的项目,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在贷款承诺函下发后,视情况由分行和有关评审局负责落实。遇重大变化,由分行提出专题报告报贷款审查局,由贷款审查局负责协调。   (六)需要复议的项目,由贷款审查局负责在会后1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评审局反馈复议项目清单,并协调项目复议工作。   (七)项目贷款经评审承诺后,由有关评审局负责将项目评审及相关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同时送达给有关分行,贷款审查局负责制定移交办法。   (八)项目储备贷款实行额度控制,综合计划局负责储备贷款的归口管理,每年对分行下达授权审批额度,由分行掌握发放。对总贷款或单笔贷款超过授权额度的,专项上报总行审批。综合计划局负责制定授权管理和总行审批办法。   七、借款合同谈判和签订   (一)贷款正式承诺后,分行负责进行借款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工作。信贷管理局负责对借款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必要时可邀请法律事务局和有关评审局协助合同谈判。   (二)借款合同分为总借款合同和年度借款合同。所有承诺贷款项目均需要签订总借款合同。总借款合同需依据贷款项目审议结论和贷款承诺意见,明确分年用款及分年还款计划。对贷款发放期限超过2年的重大项目,还应签订年度借款合同。年度借款合同应依据项目建设进度、资金筹措和开发银行年度项目贷款计划,明确项目年度分季分月用款计划。   (三)借款总合同的审批,贷款额在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上的,由各分行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审批。信贷管理局负责审核合同条款的内容,会签法律事务局进行法律审查,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额在1亿元以下的,由分行自行审批。如合同条款与合同文本不一致的,由分行上报总行,经法律事务局确认后,报信贷管理局备案。   (四)年度借款合同原则上由分行自行审批,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备案。如合同条款与总合同发生变化的,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审批。对未签订总合同的年度合同,均应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审批。   (五)借款合同的签订工作,由总行行长授权各分行行长负责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八、年度项目贷款计划编制   (一)综合计划局负责提出编制要求,各分行根据编制要求,提出年度项目贷款建议计划,报综合计划局和信贷管理局。由综合计划局商信贷管理局,汇总编制年度项目贷款计划,报行长审批后下达。   (二)各分行负责年度项目贷款计划的执行,定期提交执行情况报告。报送信贷管理局,抄送综合计划局。   (三)需要调整计划的,由分行提出调整意见建议,报综合计划局和信贷管理局,由综合计划局负责商信贷管理局办理。   九、资金调拨和贷款发放   (一)各分行负责按照总行信贷资金调拨管理的有关办法和规定,根据借款合同、项目工程进度、借款人用款计划和分行资金头寸情况等,向总行编报信贷资金调拨计划和请领调拨资金。   (二)资金局对分行报送的调拨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并同意后,填制《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调拨通知书》,送清算中心。   (三)清算中心负责对信贷资金调拨通知书进行审查后,办理资金汇划手续,将资金划拨分行。   (四)分行负责对借款人提交的借款凭证按规定进行审查(审单)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五)总行对贷款发放进度实行目标管理,先由各分行上报季度分月贷款发放计划建议,经信贷管理局审批后,下达季度分月贷款发放目标要求,抄送综合计划局和资金局。   (六)各分行负责按旬向信贷管理局报送项目贷款发放旬报,抄送综合计划局和资金局。   十、项目贷款监督管理   (一)分行具体负责项目贷款的管理,信贷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分行的信贷管理工作。   (二)各分行具体负责对本行信贷资产质量按季进行分类分析,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每半年将分行上报的分类结果进行审核和汇总分析,提出全行的分类意见。   (三)不良贷款项目的再评审工作,一般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分行负责;重大项目由资产重组保全局负责组织分行实施,必要时,相关评审局参与。   (四)对统借统还项目贷款,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项目申请贷款需展期的,由分行提出建议,报总行信贷管理局,由信贷管理局审核后,报主管行长审批,抄送综合计划局和资金局。   (六)需调整还款计划的,由分行提出建议后,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审批。其中贷款额在5亿元以上的,报主管行长审批,抄送综合计划局和资金局。   (七)各分行应按统计制度的要求,按期报送项目及贷款统计报表。   十一、贷款回收管理   (一)各分行具体负责贷款回收工作,信贷管理局负责全行贷款回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各分行提出年度贷款回收计划建议,报送综合计划局和信贷管理局。综合计划局综合平衡后,商信贷管理局,编制全行年度贷款回收计划,报行长审批后下达。   (三)因借款合同变更等原因需调整贷款回收计划的,由分行提出修改计划建议,报信贷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送综合计划局调整。   (四)分行每季应将贷款回收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报信贷管理局,信贷管理局负责按季度对全行贷款回收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十二、资产保全和不良贷款管理   (一)分行和总行资产重组保全局对经确认的不良贷款实行动态监控。分行负责对全部不良贷款实行监控;重大不良资产项目,由资产重组保全局和各分行实行双重监控。   (二)分行负责对不良贷款提出风险化解和保全方案。其中不良贷款5亿元(不含5亿元)以下的方案,由分行报总行资产重组保全局审定后,报主管行长审批;5亿元以上的方案,报主管行长和行长审批。   (三)不良贷款风险化解和保全方案的实施,一般项目由分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由资产重组保全局组织,信贷管理局和有关分行参与。必要时,法律事务局协助。   (四)凡列入国家经贸委呆坏账核销计划的项目,由分行上报总行资产重组保全局,会签财会局和综合计划局后,报行领导审批。其中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行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报主管行长、行长审批;开发银行正常呆坏账核销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项目贷款风险控制责任   (一)分行负责有关业务基础数据的收集,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以此作为对分行的考核内容。   (二)信贷管理局负责信贷业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承担信贷业务管理的相关责任。   (三)本业务流程有关工作环节中,涉及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管理办法与细则,另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