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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2008-02-16 08:38 次阅读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   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财会字[199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   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   委、局、总公司:   1996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会计工作秩序整顿。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整顿工作开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会计工作   秩序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仍然存在。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经秩序   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继续整顿   和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各级财政、审计、经贸、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紧密配合,实行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切实抓好对   会计工作秩序的监督和管理,实现会计工作秩序的根本好转。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   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   1996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   知》(国发[1996]16号)精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会计工作秩序整顿。在各级政府   的纺一领导下,整顿工作开展顺利。各地区、各部门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在严肃查   处违法违纪问题的同时,从加强会计基础、健全会计法制、提高人员素质等环节入手,   促进会计工作秩序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会计工作秩序中   的一些突出问题如搞假报表、假决算、虚列成本、隐瞒利润等还没有彻底根治,影响   会计工作秩序正常运行的因素仍未根本消除。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   顿财税秩序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   要求,继续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在实现会计工作秩序根本好转的同时,进一步   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为了切实解决会计工作秩序中的问题,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现就   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切实贯彻《会计法》   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是保证财政经济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各地区、各   部门必须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   知》,切实重视和不断加强会计工作,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会计法》的要求,定期   检查会计工作秩序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要根据1996年整顿会计工作秩序   情况,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清理预算外资金、清查“小金库”等专项检查,有   重点地选择部分行业和单位进行抽查和复查,发现整改不彻底、顶风违纪的,必须依   法严肃处理。要针对会计工作秩序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实施措施和   其他会计法规、制度,促进会计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继续贯彻和不断完善“两则”、   “两制”,规范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完善   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规范企业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规范企业改组、改制和兼并、租   赁、出售、清算、破产等会计处理办法,发挥会计在企业改革中的作用;逐步在上市   公司实施具体会计准则,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业务,不   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要加强《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会计工作   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要结合“三五”普法,广泛开展会计法制   宣传教育,强化单位领导人、广大会计人员和其他经济工作者的会计法制意识。   二、改善基础管理,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整改,   认真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的实际,提出规划,实行分类指导,   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标准和工作程序,做好检查、考核、确认工作,督促各单位限   期做到依法建帐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等部门要配合做好   对各单位依法建帐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3到5年的努力,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   应当基本达到规范化的要求。当前,要重点抓好私营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   户的会计基础工作,做到依法建帐。   三、实行分类指导,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资   金管理、财产清查、内部控制等基础管理制度。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成本核算制度,不   断改进和加强成本核算管理;规范购销活动;明确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和职责,加强对   财务收支各个环节的控制和监督。国有企业要严格消费资金和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认   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加强资金管理和收益分配管理,建   立健全对外投资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加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进一步实行   民主监督。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监督和   指导。   四、健全总会计师制度,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国有大、   中型企业要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推行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国有大、   中型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配备总会   计师,保证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参   与重要经济问题分析等职责到位。要加强对总会计师队伍的培训,积极培养总会计师   后备人才。同时,继续开展在职会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和观念,提高业务   素质,更好地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加大职业道德宣传教育的力度,在会计   战线树立敬业爱岗、坚持原则、钻研业务、搞好服务的职业道德观。加强会计人员管   理制度和职业道德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   取消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和上岗资格。   五、单位领导人要对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信息质量承担责任   各单位的领导人要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本   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的职责,   组织领导本单位职工认真执行《会计法》,督促会计部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和基础管   理,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并对   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所   属单位领导人的监督和考核,对存在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侵   犯会计人员职权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要依据《会计法》和《刑法》的规定追   究单位领导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要结合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和建设,加   强对企业经营者财会法规等培训,进一步实行国有企业经营者定期审计制度,重点审   查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并将审计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六、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   的状况,制定会计工作发展规划和监管办法,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健康发展。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法规制度、会计队伍等建设,不断规   范会计工作秩序;继续深化会计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会计运   行机制;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利润分配等环节的监   督;规范和强化企业年度决算审查制度;继续推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   制度,发挥注册会计师在会计监督中的作用,同时,开展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整   顿工作,加强监督和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在继   续严厉打击增值税发票方面的犯罪活动的同时,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力度,督促用   票人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配   合搞好会计监督工作。要逐步理顺政府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监督的关系,避免   不必要的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