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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审计程序违规 立信及两位注会被警示

2019-12-29 22:50 次阅读

中国会计视野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勇波、王晓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在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高鸿股份,证券代码:000851),存在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费用跨期等问题,立信及两位注会被贵州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因审计程序违规 立信及两位注会被警示

以下为公告全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勇波、王晓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勇波、王晓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股份)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对位列高鸿股份前五大客户(合并口径)中的江苏聚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赫斯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兰创恒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函证时,未有效查验对方信息。同时,对回函异常情况未进一步核查。

二、未发现费用跨期问题

你们在销售费用审计中,未对有关合同条款进行分析,未取得相关方出具的支付通知单,导致未发现高鸿股份子公司跨期确认费用问题。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陈勇波、王晓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们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执业,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