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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

2005-06-27 11:54 次阅读

  日前,财政部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下称《规定》),这是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财政部《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之后,又一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的规范,其对银行在该业务中的会计处理和商业目标的实现,保护投资者和相关主体的权益均起到了不可或缺的调整作用。《规定》出台后,在业界引起了很大反响。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局长罗林认为,《规定》为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也为金融衍生创新产品的定价提供了支持,这是金融会计领域的一件大事,是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重要之举,同时也为加快我国贷款二级市场的建立,推进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建设银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副总经理徐迪认为,《规定》主要借鉴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同时考虑中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以对“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分析为基本出发点,来界定发起机构已证券化的信贷资产是否实现终止确认。《规定》对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保留、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这三种情况和各自的会计处理方式分别进行了阐述。同时,《规定》指出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规定》还明确了证券化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为监管部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实施有效监管、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开发银行财会局局长舒家伟认为,《规定》的出台是我国会计制度体系中的一大突破,改变了传统会计单纯核算反映职能,使财会部门价值确认和银行风险管理的职责更加密切结合,对财会人员的素质和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规定》是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密切协调的产物,立足于我国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等国情,充分汲取国际会计准则的精髓,以国际标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其次,《规定》全面规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的会计处理,包括发起机构、特殊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金托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投资机构等,其中核心是发起机构和特殊目的信托的会计处理。尤其重要的是确定了特殊目的信托独立的会计主体地位,有利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第三,会计信息对风险的反映更加全面和敏感,会计确认以风险评估为基础,《规定》明确了发起机构在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和报酬下相应的会计判断和确认标准。第四,突破历史成本计量方式,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概念,这是国际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计量的重要趋势,对银行资产负债表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定价都有一定影响,同时对我国并不活跃的金融市场也提出了挑战。第五,要求披露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能够充分满足投资人、监管部门等各方面需要。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汪岩焯律师认为,《规定》的制定遵照了《信托法》的规定,也反过来有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法律目标的实现,对证券化税制的确立和对证券化交易的理解均将起到指导作用。

  鉴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将一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现金流收益的资产进行重组,并通过引入特殊目的机构(SPV)、信用增级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承销、托管机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法律、会计、评级等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从而使得上述资产可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收益,并以该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性融资行为。由于交易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各参与主体的商业目标各不相同,《规定》对于各参与主体会计处理的规定,将十分有助于界定各主体在交易中的法律关系。

  新华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证券化部总经理朱晓东认为,规定主要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重视保障投资者和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三是规范了特定目的信托的会计核算。

  中信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王道远认为,《规定》规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多个参与机构的会计处理问题。对受托机构而言,该《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受托机构的职责,明确了受托机构以特定目的信托为独立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受托机构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的职责。会计信息对称性要求交易双方,对同一经济事项确认和计量的依据相同、期间相同、金额相同、科目对应。受托机构不仅关心自身角色的会计处理问题,也关心发起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会计处理问题。该业务有关各方都存在会计信息相互流转、信息格式和内容彼此一致、记载方式一一对应等问题,都需要为会计问题来协调统一。从这个角度讲,《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建立了协调的依据和基准,对办理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具有良好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