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会协〔2022〕5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诚信建设,根据《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有关规定,省注协决定开展2022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市在我省设立
的分所),除具有“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均可参加2022年综合评价。
二、属地原则
事务所省内有分所的,分所可与总所合并申报,也可自行申报,二者选一,相关数据不得重复计算;事务所省外有分所的,外省市分所数据不得合并到总所;外省市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所的,以独立事务所身份参评。
三、时间要求
请各参评事务所务于8月19日前将《2022年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附件2)一式两份Excel格式填报版和PDF格式签章版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省注协指定电子邮箱。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公布结果
经综合评价委员会审定后,省注协于10月30日前评出得分前100家事务所,并将事务所有关情况在省注协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正式公布前100家事务所综合排名。
联 系 人:王 伟
联系电话:0311-83939385
电子邮箱:Zhpj2022@hebicpa.org.cn
附件:
2. 2022年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xlsx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