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一、扩大防伪标识的使用范围,将粘贴防伪标识的业务报告范围扩展至所有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具体包括:年报审计、年检审计、破产清算审计、离任审计等专项审计业务和验资业务。
二、防伪标识一经会计师事务所从协会登记、领取,就为该会计师事务所专有,不得擅自毁损、相互借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将粘贴防伪标识的报告首页复印存档。需要粘贴防伪标识的单个报告仅配发一个防伪标识,作为正本交给委托方。如报告一式多份,则其余副本无须粘贴防伪标识。
四、会计师事务所需指定专人到协会领取防伪标识。领取时,需携带协会统一发放的《防伪标识领取及使用登记簿》和与上批次标识对应的发票存根。经协会审验合格后,发放下一批次防伪标识。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以下情况时,协会将暂停向该事务所发放防伪标识,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1、擅自毁损、相互借用防伪标识;
2、未按照协会要求粘贴、使用防伪标识;
3、低于收费标准下限收费或不开具正规收费发票,即:
(1)工商年检审计业务收费低于收费标准下限的50%;
(2)其他审计业务收费低于收费标准下限的60%;
(3)验资业务收费低于收费标准下限的70%。
六、本通知和冀会协[2007]22号文件并行,自2008年2月1
日起实施。
另外,会计师事务所已经领取的带有“2007”字样的防伪标识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