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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设立衡水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2007-12-04 11:56 次阅读

刘海长、张新春:

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会[2005]18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财会[2007]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衡水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二、同意衡水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为刘海长(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30000620993)、张新春(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30000630969)。

三、同意注册会计师刘海长为衡水中联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

四、衡水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地址:衡水市胜利西路888号广厦家园商住2号楼一区,邮政编码:053000。

五、衡水中联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衡水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衡水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

七、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二ΟΟ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