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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

2007-03-21 08:58 次阅读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财会[200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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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下达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中直驻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现将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安排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内容


1、企业、公司继续教育的重点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2、行政、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重点是: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3、民间非营利组织继续教育的重点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4、常规培训内容:会计理论与实践、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代会计管理方法、会计电算化知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其他财经、财会管理知识。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1、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继续教育培训。


2、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3、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当年参加会计类专业主修课或选修课学习,学时不少于24学时。


4、接受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5、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6、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完成研究报告。


7、参加设区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比赛。


8、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同意,并备案)。


9、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有效的继续教育形式。


三、继续教育的学时


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每年参加继续教育(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督促、鼓励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四、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原则上在当地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当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发生冲突时,应选择参加上一级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高级会计人员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


1、年龄在50岁以内的高级会计师,省财政厅会计处将直接分批组织培训。


2、年龄在50岁以上的高级会计师和省直、中直驻石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由省财政厅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具体组织。


3、大型企业集团和较大行政事业单位单独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经省财政厅会计处确认并备案,然后组织实施具体培训。


(二)各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当地其他持证人员的培训。


(三)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后,要据实将培训时间、内容、学时等情况,录入到管理数据库中,并在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登记,作为考核、确认继续教育的依据。参加上一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培训的,可凭结业证书或证明到证书管理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五、继续教育的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人数不低于持证人员的5%,检查的重点是主管部门、较大行政事业、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检查结果应及时予以通报,并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按计划,2008年全省将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同时对持证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全面检查,对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没有达到规定课时的,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面授)课时后,才予换发新证。请各市、各单位认真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培训工作,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现分层次、分类别进行,逐步形成省财政厅重点组织高级会计师培训、各市财政部门重点组织中级会计师培训、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抓好初级会计人员培训的格局。同时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坚决制止只收费不培训或高收费的行为,严把师资关,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省财政厅也将适时对各市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


 



主题词:会计  继续教育  通知


抄报:财政部。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3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