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CICPA.ORG电子邮件信箱服务的管理,根据国家《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核准以及正常使用CICPA.ORG电子邮件信箱,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CICPA.ORG电子邮件信箱的作用
(一)建立中注协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沟通渠道
中注协通过CICPA.ORG电子邮件信箱直接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行业相关信息服务;会计师事务所通过CICPA.ORG电子邮件信箱直接向中注协发送有关反馈信息和建议。
(二)建立地方注协与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沟通渠道
地方注协通过CICPA.ORG电子邮件信箱为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重要的政策、规定、通知和工作安排等信息服务。会计师事务所通过CICPA.ORG电子邮件信箱直接将汇报材料或反馈信息发送至地方协会。
(三)为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供便利
通过CICPA.ORG电子邮件信箱增进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也作为一个与社会,特别是客户间进行沟通和联系的信息途径。享有CICPA.ORG电子邮件信箱,是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注协团体会员的一个重要标志。
CICPA.ORG电子邮箱系统具有网络存储功能,其存储在邮件服务器中的信息,不但安全性较高且不易丢失,是不需随身携带的通过互联网使用的“移动磁盘”。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互联网,在不同地点随时使用网络存储功能,达到移动办公的效果。
第三条中注协统一负责通过CICPA.ORG电子邮件系统发布行业信息服务。主要发布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行业法规信息资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的督促提示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通知
(四)行业执业检查信息
(五)行业有关制度、文件的征求意见
(六)会计师事务所前后任变更通知
(七)行业调查问卷
(八)相关准则征求意见稿、新准则的发布提示信息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投稿或提出的意见
(十)中注协举办的培训项目信息;
(十一)行业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地方协会可以通过CICPA.ORG电子邮件信箱自行向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相关行业信息服务。
第五条 中注协负责CICPA.ORG电子邮件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一)配备专门的维护和管理人员,一是对CICPA.ORG电子邮件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和操作,二是定期对网关内的队列邮件进行管理,以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
(二)负责CICPA.ORG电子邮件系统网络及服务器硬件的维护和升级、改造。为保证邮件系统正常、稳定的运行,提供良好的保障。
(三)定期对防垃圾、防病毒网关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为CICPA.ORG电子邮件系统提供安全保障。
(四)CICPA.ORG电子邮件系统初始化信息的录入,并负责系统运行期间的后台管理。
第六条 CICPA.ORG电子邮件信箱申请、撤销流程
(一)CICPA.ORG电子邮件信箱审批
所有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到所在地方注协领取或通过网上下载《CICPA.ORG电子邮件信箱申报登记表》(见附表),申请一个CICPA.ORG电子邮件信箱。
1.填写好《CICPA.ORG电子邮件信箱申报登记表》后,上报至地方注协进行审核。
2.地方注协将核对无误的申报登记表制成汇总表及其电子版,上报至中注协注册部进行审批。
3.中注协核准后,即可为会计师事务所开通CICPA.ORG电子邮件信箱。
4.会计师事务所如需要修改CICPA.ORG电子邮件信箱名称,将修改内容以书面方式呈报给地方协会进行核实,无误后报至中注协即可生效。
5.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流程按本条1至3款流程操作。
(二)CICPA.ORG电子邮件信箱的撤销
1.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被撤销或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在主管财政部门文件下发后一个月,中注协将注销该会计师事务所邮箱。
2.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撤销邮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注协审核后报中注协核准撤销。
三、CICPA.ORG电子邮件信箱初始设置
1.CICPA.ORG电子邮件信箱初始配置均为20MB。
2.邮箱开通后为保证邮件安全,用户可将初始密码自行修改。
3.用户应妥善保管CICPA.ORG电子邮件信箱密码,因本人泄露密码或与他人共享账户而导致个人资料泄露或丢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户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播病毒,不得传播垃圾邮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注协负责解释。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