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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通知》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2005-03-10 09:09 次阅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各市中心支局、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中心支局要高度重视2004年度外汇年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妥善安排,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据总局通报,2003年度全国外汇年检总体参检率为89.16%,而我省参检率仅为88.53%(外汇年检参检率按照外汇年检参检企业数除以联合年检参检企业数计算),尚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今年,各市中心支局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年检参检率,力争在去年的基础上再上一个新台阶。本次年检工作结束后,省分局将对各市中心支局年检情况进行通报。

二、各市中心支局应于2005年7月20日前完成辖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和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工作总结及外汇收支情况表汇总表的书面材料,会同电子数据一并上报省分局。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外汇年检的总体情况、年检数据质量分析、有关指标分析、外汇年检中反映的问题及建议等。同时,将会计师对辖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进行分类统计,并根据相关信息系统分析辖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形势,重点分析对所在地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外商投资行业外汇收支状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5年7月20日前将所审核的石家庄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及出具的审核报告会同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电子数据上报省外汇局,审核其他地市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并出具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当地外汇局要求的时限上报所审核的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电子数据。

四、对2002、2003年度应参检但未参检、没有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在审核其2004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时,应将期初数据的确定追溯至2002年。

五、年检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要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