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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注协召开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2010-06-21 09:11 次阅读

2010610-12日,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涞水县召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部刘晓莲主任、孙健波博士应邀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上,郭志军秘书长作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格审查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各位委员对审查工作的体会、发现的问题等做了讨论,王秋民副会长做总结发言。会议由王力副秘书长主持会议,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格审查委员会9名委员参加了会议。

刘晓莲主任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格审查工作取得的成效,通报了财政部、中注协今年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行业注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解读了一些行业的难点、热点问题,介绍了财政部、中注协正在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等文件的一些内容。她表示,中注协正在对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格审查情况进行调研,准备制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格审查的统一办法,指导各地方协会的这项工作。孙健波博士从法律专业的角度评述了我省的股东(合伙人)资格审查工作,为完善我省的资格审查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郭志军秘书长在讲话中,回顾总结了200951日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格审查办法》一年来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省注协对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格审查办法》的一些想法。同时,他还通报了协会最近的主要工作,重点介绍了落实国务院国办发56号文件的情况,以及与省直有关部门协调的情况。他希望各位委员在会上多提建议,与省注协一起把股东(合伙人)资格审查工作做好。

各位委员踊跃发言,大家都感觉到责任重大,对资格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入探讨,对如何做好审查工作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主要有:一、对于审查工作,不能只看申请人是否达到了取得证书满五年、最近三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这两个法定的条件,还应该增加其他的与行业发展相匹配的一些条件的审查,将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二、要严格审查工作,加强对申请人执业情况的检查,增加对申请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职业道德、综合能力等情况的调查;三、可以在申请人主要执业地发放调查问卷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四、对转所频繁、异地执业、异地申请设所的申请人的情况严格检查;五、年龄超过60岁的不宜再作为股东(合伙人),要慎重审批;六、各事务所应该有自己的股东(合伙人)考核制度,以本所的条件考量申请人的条件,从而决定是否为本所转出的人员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七、为了事务所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事务所增加股东(合伙人),拟增加的人员在本所执业应该起码一年以上;八、考虑到提升行业质量,事务所增加股东(合伙人)后,股东(合伙人)的平均年龄、考核通过的比例都应该有所降低,即增加后本所股东(合伙人)队伍的质量应有所提高;九、要考虑一个地区的市场容量问题,不能无限制地增加事务所,可以设立一些测试指标(例如上一个事务所设立后业务收入总量、人均收入等的变化)来确定某地是否适合审批新所;十、申请人应该由相应的执业经历,比如一般股东(合伙人)应该担任部门经理两年以上,拟担任主任会计师的必须有担任股东(合伙人)两年以上的经历,这样才能保证每个人有相应的综合能力,等等。

    王秋民副会长在总结讲话中,肯定了我省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格审查一年的工作,他指出,股东(合伙人)队伍水平的高低决定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方向,股东(合伙人)的资格审查工作是关系到行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一定要做好。股东(合伙人)的资格审查工作要做到与实际相结合、与国际趋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对资料的审查与实际情况的调查结合起来。要逐渐建立股东(合伙人)的退出机制。他给委员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积极履行委员的职责,二是要本着负责的态度正确履行职责,三是要发挥了解情况的优势,委员之间也要多沟通,多给协会提供信息,共同把股东(合伙人)资格审查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