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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制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02-13 11:00 次阅读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执业市场秩序,扼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创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省注协制定了《制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并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制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

 

 

 

 

 

附件:

制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执业市场秩序,创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并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规章。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不顾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以降低收费为手段争揽业务,或以支付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 行业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制度和规章,执行行业规范与标准,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五条 执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字(1999)第5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收费。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情况,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对老客户,本年度收费水平不得低于上年度收费水平。

对于新客户,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当年收费水平不得低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收费水平。

第六条 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途径对自身业务能力进行夸大或不实宣传。

第七条 执业机构在承揽业务时不得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签订业务收入返还协议,不得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变相回扣,如中介费、信息费、场地使用租金以及报销发票等。

第八条 执业机构获悉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招标,应及时向省注协报告,以便事前协调。执业机构不得恶意竞标,即投标标底不得低于收费标准下限。

第九条 执业机构不得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以收取中间业务费为目的的中介业务合作活动。执业机构获悉有关部门的业务合作意向,应及时向协会报告,以便事前协调。

第十条 各市执业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本区域的行业自律公约建设。

第十一条 各地区签订的行业自律公约由协会向全省执业机构转发。外地执业机构如果到已经建立行业自律公约的地区承接业务,应当事前向省注协报告,做到诚信执业,自觉遵守当地的行业自律公约。

第十二条 执业机构应当与客户及时签订业务约定书,对具体的收费金额在业务约定书中做出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 执业机构应当建立业务台帐,将每项业务出具的报告编号、业务类型、收费金额明确列示。

第十四条 执业机构应当规范各类业务的报告编号,严禁出现漏号、重号、套号的现象,并严格遵守业务报备制度,将业务信息如实上报省注协。

第十五条 执业机构应当向客户开具从税务部门领取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严禁使用收据。发票上应注明客户的全称、业务收费类型和业务报告编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如果违背上述规定,省注协将按照《河北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自律惩戒暂行办法》予以惩戒。

第十七条 协会每年将组织对执业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各所收费水平向行业公示。

第十八条 执业机构未能建立业务台帐、业务报告编号混乱,省注协将视情况对该机构进行谈话提醒、限期纠正等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执业机构未能够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具发票,省注协将视情况予以谈话提醒、限期纠正等惩戒措施。如果发现执业机构仍然向客户开具收据,协会将向有关税务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协会将在会刊、网站开辟专栏,就我省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每次的检查情况向行业公示。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