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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5-03-31 11:13 次阅读

 

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2年2月25日人发[200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服务于 市场经济的需要,经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 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原《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学》科目,从今年起改为《资产评估》、《财务会计》,其它科目不变。
  二、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 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四、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参加5个科目考试人员成绩的有效期限由2年调整为3年,实行3年滚动管理办法,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成绩滚动管理从2000年度开始进行。
  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人事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免试部门科目的通知》(人发[1997]22号)及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1999]23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人事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中有关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人事部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