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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8-02-16 08:41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1年11月8日 (91)财工字第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公司:   最近,一些地方来函、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几个问题,经研究,   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财政部门参与考核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   经有关机关考核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年终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享受   减半缴纳所得税等优惠。由于企业减、免缴纳税、费,影响到财政收入,因此,各地   财政部门应积极协同经贸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进行认真、严格的考核、   认定。对于经考核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应的财政税收优惠。   二、关于外商能否以人民币作资本投资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做为资本投入企业的现金一般应为外币,对于其从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   用于本企业或中国境内其它企业资本投资的,则须由外汇管理部门出具人民币利润来   源证明。   三、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问题。根据1986   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   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住房补助   基金的政策,适用于整个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和外资企业)。企业中方职工中的非城市户口人员是否提取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原则   上应根据是否由企业负责解决这部分职工住房决定,具体做法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各项补贴的计缴时间问题。外商投资   企业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应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发放中方   职工工资之月计缴,企业在试产(试营业)或暂时停产(停业)期间,也应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