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5日 财会字[1995]2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 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出如下补充: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 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 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 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应交增值税: 1.年初未抵扣数(用"-"号反映) 1 2.销项税额 2 出口退税 3 进项税额转出 4 转出多交增值税 5 6 3.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9 减免税款 10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1 转出未交增值税 12 13 14 4.期末未抵扣数(用"一"号填列) 15 × 二、未交增值税: 1.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一"号填列) 16 × 2.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一"号填列) 17 3.本期已交数 18 4.期末未交数(多交数:"-"负号填列) 19 × 编制说明: 1.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关专栏的 记录填列。 2.本表"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有关记录 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