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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8-02-16 08:40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5日 财会字[1995]2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   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出如下补充: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   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   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   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应交增值税:                            1.年初未抵扣数(用"-"号反映)    1             2.销项税额               2             出口退税               3             进项税额转出             4             转出多交增值税            5               6             3.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9             减免税款              10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1             转出未交增值税           12              13              14             4.期末未抵扣数(用"一"号填列)   15  ×          二、未交增值税:                             1.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一"号填列) 16  ×          2.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一"号填列) 17             3.本期已交数             18             4.期末未交数(多交数:"-"负号填列) 19  ×                          编制说明:   1.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关专栏的   记录填列。   2.本表"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有关记录   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