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各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需向财政部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 1987年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 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各省、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 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同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军队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 准或者备案。"《会计法》施行1年多来,各部门、各地区加强会计制度的建设,作了 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成效。不少部门重新修订或制定了本部门、本地区的会计制度, 并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制度的管理工作,今后,国务院各企 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都要报送我部,办理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