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6年1月22日 (86)财工字第18号 中央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加发南京市财政 局: 最近,有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国务院国发〔1985〕21号文批转国家经委、财政 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第九条规定:“ 企业培训技术业务人员的费用,可摊入成本”。而财政部(82)财企字37号文则规定, 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成本,不足的在 企业税后留利中解决。两个文件有矛盾,不好执行,要求明复。经研究,我们意见: 企业职工的各项培训(包括政治、文化、技术)费用,均应首先在按工资总额的1.5% 范围内掌握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中解决,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 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的,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属于其他的职工培训费 用,则仍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