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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城镇集体企业类]》的通知(1)

2008-02-16 08:39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印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城镇集体企业类]》的通知(1)    1999年10月15日 财统字[1999]22号   为全面掌握集体企业的资产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基础信息,按照"统一   设计、口径一致、一表多用、集中布置、数据共享"的基本原则,我们在1998年集体   资产年度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设计制定了《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城镇集体企业   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上报,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度城镇集体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编报的组织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和有直属集体企业的有关中   央部门(单位)负责。   二、本报表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编制完整资产负债表的城镇集体   企业(单位)填报。报表填报的时间点统一规定为1999年12月31日。报表金额单位统   一以"千元"(人民币)为单位。   三、本报表封面是为全面检索、分析数据的需要而设计的,由一系列反映企业、   单位各种属性的标识代码组成。各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根据   本报表的具体要求进行填报。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集体企业(单位)根据本报表配套数据处理软件,进   行报表数据计算机录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应采用单户企业(单位)录入方式,以   便进行全面、详细、具体的区域经济和部门行业情况分析。   五、中央直属集体企业报表编报由其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其他中央部门(单位)   所属投资举办的集体企业,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区统一负责收集汇总。各中央部   门(单位)要积极与地方加强工作配合,将所属单位举办的集体企业有关情况与地方   进行沟通联系。   六、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在报表汇总时,要按照财政部   财会字[1995]11号文件要求,统一采取合并会计报表方式进行汇总。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集体金融企业报表单独汇总上报,不汇入本地区、本   部门的集体企业汇总报表中。   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认真组织好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   的上报工作,在认真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将本地区、本部门1999年度集体企业汇总会   计报表、编报说明及数据软盘于2000年3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对口   业务司各一份)。分报的内容包括:   (一)上报统计评价司的内容包括:全部汇总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状况说明   书一式一份,汇总数据软盘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数据软盘(或光盘)一式一份;   (二)上报经贸司的内容包括:供销合作社企业汇总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状   况说明书一式一份,供销合作社企业汇总数据软盘和基层企业分户数据软盘(或光盘)   一式一份。   九、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年报编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数据分析工作,并   于2000年4月30日前将分析报告一式一份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经贸司各一份)。   附件一: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城镇集体企业类]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报表适用于境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填报(含集体控股)。   二、报表封面   本报表封面是为全面检索、分析数据的需要而设计的,它由一系列反映企业(单   位)各种属性的标识代码组成,各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根   据本报表的具体要求填列。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企业(单位)发生改   制名称变更的应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的名称填报。要求与公章所使用的名   称一致。   2.法定代表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代表。凡企业(单位)正在更   换法人代表,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实际负责人为准填报。   3.财务负责人:指企业(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有关领导。   4.填表人:指企业(单位)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人员。   5.通信地址:指企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   6.邮政编码:按邮电部颁布的有关邮政编码标准填列。   7.电话号码:指企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及电话   分机号。   8.报送日期:指企业(单位)报表报出的实际日期。   9.签字主任会计师:指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10.负责审计事务所:指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中介机构。   (二)封面右边   1.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本代码由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代码、集团企业   (公司)总部代码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代码分别由九位数字组成。各部分代码根据各   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九位代码填列。尚未领取统一代   码的企业(单位),应主动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如因客观原因暂   不能办理的,可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临时代码。财政(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编制   临时代码,并下发给企业使用,今后企业在领取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统一代码后,   临时代码即停止使用。   本代码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当本企业为一般企业(非集团)时,只需按上述要求填列本企业九位代码;   上一级企业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均不填。   (2)当本企业为集团企业时,需区别以下情况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代   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   ①当本企业为集团所属第一级企业(集团总部)时,先按要求填列"本企业代码",   再按本企业代码填入"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上一级企业代码"不填;   ②当本企业为集团所属第二级企业时,先按要求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   业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均按第一级企业(集团总部)代码填入,这   里"上一级企业代码"与"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一致。   ③当本企业为集团所属第三级企业时,先按要求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   业代码"按第二级企业的代码填列,按集团总部的代码填列"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   码"。   ④第四级企业比照第二、三级企业填列。   ⑤当本企业是由多个企业投资举办时,应将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视为上级企业;   若股份比例相等,则推举一家股东视为上级企业。   ⑥集团企业应按要求编制、上报合并会计报表,其报表封面按集团总部的封面填   报。   2.隶属关系:指企业(单位)的行政归属。具体填报方法:   (1)中央企业:前六个空格均填零,后三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   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4)编制。   (2)地方企业:前六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2260-1999)编制。具体编制方法: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   加四个零表示;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县级(及   市辖区)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六位数表示。后三个空格根据企业隶属的行政管   理部门,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   94)填报,如隶属于交通厅(局)、水利厅(局)的企业,填报交通部、水利部代码。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填行业主管部门的代码。   3.所在地区: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   填列,此码应填写企业实际所在的县或区代码。   4.所属行业名称: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   的内容和标识填列。若为供销合作社企业,此码按财政部经贸司、全国供销总社财会   部《关于1998年度供销社系统会计报表汇编问题的函》(财经函字[1998]22号)附   件二规定的供销社所属企业行业代码填报。   5.经营规模:工业企业根据国家标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填列;商业、   粮食企业根据内贸部印发的《关于颁布〈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   限〉的通知》(内贸行一字[1997]67号)填列,其他非工业企业根据财政部清产核   资办公室印发的《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   填列。若为供销合作社企业,此码按财政部经贸司、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关于   1998年度供销社系统会计报表汇总问题的函》(财经函字[1998]22号)附件二规定   的供销社所属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填列。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一)非供销合作社企业,填报此码时,大型用"10"表示;中型用"20"表示;   小型用"30"表示;不划型用"40"表示。   (二)供销合作社企业,填报此码时,大型一类用"11"表示,大型二类用"12"   表示;中型一类用"21"表示;中型二类用"22"表示;小型用"30"表示,不划型用"40"   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