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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8:39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省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同志来函、   来电,询问“注册会计师法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具体内容。   为便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执行《注册会计师法》所规定的业务,现做如下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主要包括:   1.设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   3.代理纳税申报;   4.代理记帐;   5.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6.提供会计咨询、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   7.代理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8.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9.其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199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