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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租补贴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8:38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提租补贴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10日 财库[2001]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   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住房提租补贴账务处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   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提租补贴账务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收到拨入的提租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二、各单位发放在职人员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补助工资(提租补贴)   贷:银行存款   各单位发放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提租补贴)   贷:银行存款   三、2000年10月开始国管局通过银行统发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时,   各中央预算单位记:   借:经费支出--社会保障费(提租补贴)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请各单位按以上通知进行2000年账务处理,并据此编制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