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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的建议

2018-03-22 09:16 次阅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此项改革的推进将有助于解决当前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税企和谐。

  在现行增值税管理中,小规模纳税人实行超标登记管理,销售额标准对企业经营有较大影响。按照200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从事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

  笔者认为,当前小规模纳税人设定的标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规定标准偏低,难以适应发展要求。近些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而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直未作调整。从目前来看,这项标准设定偏低,造成大量小规模纳税人超过销售额标准,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其往往难以取得足额的进项发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能出现税负上升,导致一些企业抵触登记。

  二是征管难度较大。在涉税实践中,许多小规模纳税人在财务力量上投入有限,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需要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并有专业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税务管理。有些小规模纳税人会通过各种手段来规避一般纳税人登记。这不仅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还会扰乱市场秩序,侵蚀税基,给税务机关和税法的严肃性带来冲击。另外,对企业的兼营行为分别计算销售额,只要一项销售额超标,就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这样的规定在基层税务的管理上,也有一定操作难度。

  三是现行差额扣除标准容易产生一般纳税人认定上的异议。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为差额扣除前销售额,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和实际计税销售额间存在差异,而且这个差异往往与企业利润无关。将扣除前的销售额作为认定标准,容易产生异议。例如旅游行业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在销售额中占据较大比例,在计算企业利润时需要扣除以上费用。这就导致一些规模较小的旅游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关政策,推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即原防伪税控系统)、部分行业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举措,小规模纳税人的开票管理已经有了极大的强化。全国两会期间提出“改革完善增值税”的相关内容,是完全必要和适时的。在具体实施中,笔者有以下几条建议。

  一是取消对小规模纳税人行业的分类。现行工业企业50万元、商业企业80万元、营改增服务500万元的标准级差跨度较大,特别是目前的经营行为中存在大量混合经营的模式,如企业销售带安装、设计带制造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机关和企业都较难准确划分各行业的销售额。建议统一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确定为一个标准。

  二是灵活确定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的销售额标准。就目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发展来看,累计12个月销售额50万元、80万元甚至500万元的标准都偏低。考虑到全国各省市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建议在总体规定销售额标准的情况下,由各省结合地区发展实际,在标准上进行浮动。例如将全国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规定为600万元,各省可在该标准上浮动50%。这样既能保证政策的全面性,又能适应各地发展差异。

  三是适当放宽差额扣除标准。针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扣除前销售额与扣除后销售额差距极大的情况,建议适当调整差额扣除事项,将扣除后的销售额作为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标准。

  此外,建议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表进行简化。现阶段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表分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两项,采取分类申报方式。目前营改增已全面推进,左右栏次的申报表设置加大了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及申报难度,在认定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容易造成争议。因此建议简化增值税申报表,简并增值税计算申报。

  (作者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