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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陈瑞爱:环保税需突破传统征管模式

2018-03-22 09:15 次阅读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华南农业大学教授陈瑞爱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带来了“关于环保税法实施后加强产业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评价管理的建议”。“环境保护税具有独特的技术规范和征管特点。”在陈瑞爱看来,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税种有诸多不同。

  陈瑞爱说,环境保护税以污染物为征税对象,无法直接查账征税,与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税种有重大差异。比如,与现金流和发票流脱钩,申报审核难。税务机关难以独立检测,实时监控难。风险管理缺少数据源,外部依赖度大。信息共享是实现有效征管的保障。污染指数持续变动,风险应对难度大等。

  良法更要善治。再好的税制也要靠有效的征管来落实。陈瑞爱针对环境保护税征管的特点和难点,提出关于环保税法实施后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界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身份

  陈瑞爱说,推行纳税人识别号(事业单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是界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身份、推进纳税人管理的较好方式。在此基础上,与环境保护“许可管理”模式接轨,实行“登记—许可—征税”模式,即先将有排污项目的纳税人纳入纳税人识别号管理,再根据环境保护的许可信息,参照先行地区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纳入常态化的税收征管。

  明确纳税人申报的主体性地位

  现行税收征管规范及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明确了纳税人申报的主体性地位,即纳税人对自己的纳税申报行为要做到自报自核自缴。这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重申了该规定,要求纳税人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负有举证责任。与传统税种不同,环境保护税难以预警,也不能根据销售额或利润直接测算。因此,强调纳税人自主申报理念对环境保护税更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

  从立法层面对逃税情形再定义

  与刑法相衔接,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已将偷税改为逃税,更为强调纳税人的主观故意。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偷税认定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结合环境保护税的独特性,有关账簿、支出和收入方面的情形与环境保护税逃税基本没有关联,而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不足以认定环境保护税的偷税行为。为此,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将故意损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篡改监测数据纳入逃税的情形加以考虑。

  加强部门间协作推进税款追征

  税款追征需要部门之间的联动,如现行税收征管法就对税务机关与公安部门联合阻止出境作出了规定。对环境保护税而言,税务机关在部门联动中更需要注重税法与环境保护法的综合运用。2015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提供了一些协同监管的措施,对于环境污染企业,供水部门可停止供水,土地管理部门可禁止向其提供土地,银行则不得给予其授信,进出口管理部门不得给予其出口配额,证券监管部门可限制其上市或已经上市的不得继续融资等,这些行政协助的监管措施非常严厉。欠税清理需要借鉴该监管模式,从立法层面确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的税务协助框架。环境保护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由此认为,税务机关作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这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检查权限的规定有了突破。而且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层面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对纳税人处罚外,其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升级监测设备推进大数据治税

  环境保护税作为新税种,社会各界对之抱以很大的期望,同时对税务机关提升征管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传统以票控税手段难以在该税征管中发挥效能,只有实施信息管税,推进大数据治税才是根本途径。为此,国家相关部门要依托“互联网+”,全面升级并推广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推进监测设备的后台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互联,以便于税务机关可实时获取排污数据。还可以从纳税信用“黑名单”入手,与环境保护“黑名单”联动实施动态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