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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操作办法明确

2017-08-07 10:57 次阅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民政部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了个体经营和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吸纳就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公告》规定,纳税人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并享受税收优惠,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该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企业吸纳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是与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告》明确了“凭证享受、申报管理”的税收优惠管理方式。即纳税人领取《就业创业证》或者吸纳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人员就业,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备案,即可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要求,《公告》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管理方式,即不再要求纳税人在享受政策的当月专门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是改为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享受优惠时备案,以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