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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1日开始正式实施

2007-03-06 10:02 次阅读


  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日)开始正式实施。新条例实施日开始,同时叫停龙岗、宝安两区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申请。

  昨日上午,市财政局副局长黄亦平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新版《条例》进行了解读。根据《条例》规定,从昨天开始,深圳财政局停止受理和审批注册地点在宝安、龙岗两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申请,仅受理注册地点在特区内的事务所设立申请。财政局还表示,鼓励符合相关条件的,现有注册地点在宝安、龙岗两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移到特区内。


    《条例》修订工作在四个方面进行大胆创新
  率先引入“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新修订《条例》借鉴国内外的立法成果,在行业管理方式、事务所组织形式、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
  创新之一: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执业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制度
  现行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在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的审批权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才能执业。借鉴国际和香港的做法,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将审批事项定为执业注册,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登记。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要实现执业,须分两步走,首先登记为协会会员,再申请执业注册,获准后才能执业。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协会实行属地会员管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宝安、龙岗)都应当登记成为会员,接受协会的行业管理,从而避免“一市两法”带来的法律监管漏洞。
  创新之二:新增“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殊性,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有限责任合伙已经成为事务所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采取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同时也较好地控制了执业风险。国家在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明确特殊的普通合伙这一新的合伙企业组织形式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据此,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方面,新修订《条例》新增“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保留原有的普通合伙形式,取消原有的个人事务所形式。“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一方面比个人所形式增强了责任承担能力,另一方面,相对于普通合伙则从其他无过错合伙人肩上卸下了无限责任的重负,避免了“一人出错,全体趴下”的现象,有利于行业做大做强。
  创新之三: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建立“大监管”模式
  注册会计师行业涉及面广,责任大,对经济发展有着积极影响,香港地区成立了财务汇报局,目的就是在行业管理中建立联合监管制度。新修订《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税务、公安、工商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与沟通,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加强我市各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既可以做到信息共享,又可以做到联合监管。
  创新之四: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辅相成
  新修订《条例》体现了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理念,除了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实行属地注册管理外,还赋予其取消个人会员资格的权利;设立监督委员会对理事会和秘书处进行权力制衡;按照一地一会原则,加强对宝安、龙岗两区会员管理。同时,借鉴香港做法,将执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资深会员。凡执业8年以上、执业记录良好、在行业中享有较高威望,经理事务会评定,可以成为资深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