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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券商年报5月底前全面披露

2007-01-31 10:42 次阅读

    各证券公司应在2007年5月底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专栏和公司网站公开披露经审计的2006年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昨日(2007.1.30)发出通知,对证券公司的年报披露进行了规范券商的2006年年报必须于2007年5月底前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关于证券公司2006年年报审计及信息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1》)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在2007年5月底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专栏和公司网站公开披露经审计的2006年财务报告,披露内容包括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新旧衔接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2》)明确,非上市证券公司(被托管和行政清理的除外)应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编制2006年年报,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本通知附件要求,编制股东(所有者)权益调节表,反映重大差异的调节过程。

  《通知1》指出,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及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新旧会计准则的接轨及相关报告的编报工作。充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如实反映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客户资产状况,进一步夯实证券公司财务基础。同时,各证券公司应当在2007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向中国证监会机构部、风险办、会计部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送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净资本及风险控制指标专项审计报告、客户资金安全、内部控制等专项审核报告,并及时向股东单位和公司董事会成员报告。

  如在年报报送和公开披露中,存在迟报、错报、漏报及不按要求公开披露等情形的,《通知1》明确,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将依法采取要求追加审计程序、谈话提醒、记入执业诚信记录和监管档案、责成另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手段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并追究有关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立案稽查,追究有关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通知2》要求,非上市证券公司应于2007年6月30日之前完成财务系统调整,按照新会计准则及指南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自2007年7月1日起,所有证券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和报送相关月度报表,还要按照新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2007年年度报告。

  此外,针对上市证券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通知2》要求,上市证券公司执行《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2007年6月30日之前向证监会机构部和注册地证监局报送的月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可按新会计准则编制,并以书面和电子表格的形式报送,其他月度报表报送要求不变,但月度报表中确有与新会计准则不相匹配不能按原有要求或格式填报的,暂以书面和电子表格的形式报送报表及详细说明。(侯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