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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河北省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情况通报

2012-11-23 15:54 次阅读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124)精神,我们于2012941023日对沧州、衡水两市的37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检查得到了协会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在检查人员团结协作、被检查事务所的大力配合下,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已经圆满结束。现将检查工作及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检查工作概况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2012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厅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选定了沧州和衡水两个地市的37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今年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对在市区登记注册的16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第二阶段对在县区注册登记的21家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事务所送达资料到协会秘书处,由协会各部室全员参与的方式进行检查。

(二)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按照中注协检查要求,制定了我省2012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确定了2012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8名兼职检查人员和协会各部室参与检查人的人员进行了检查前的培训。

(三)检查的实施情况

根据《2012年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检查组采用风险导向的检查方法,对事务所系统风险(包括质量控制体系和业务项目质量两部分)进行检查。具体包括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执行情况;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守执业道德守则的情况;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事务所是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事务所是否按照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并开具发票;事务所是否按规定领取、使用防伪标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业务项目质量检查以201211日至630日出具的业务报告为主。

20121-6月份,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报告15069份,检查组共抽查了185份报告,其中报表审计报告47份,年检审计报告70份,验资报告68份。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总体来看,绝大多数事务所不仅进行了自查,对我们的检查也给予了积极配合,总体效果较好。通过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被检查事务所的总体情况

通过检查,发现经过几年的行业自律检查,行业的执业质量不断提升,执业行为日益规范,被检查的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执业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检查中发现县级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集中在年检审计和验资业务,年报审计业务很少,个别事务所甚至就没有年报审计报告,事务所普遍存在业务收入不高、执业人员少,年龄结构偏大的情况。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质量控制体系方面

检查情况表明,部分中小事务所不够重视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执行,质量控制制度过于原则,没有结合本所实际予以细化,不具有可操作性,或是质量控制不够完善,不够系统,不能有效控制系统风险。

1、质量控制环境情况和合伙人机制

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看:被检查的事务所都初步建立了一套内部控制制度,对规范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流于形式,尤其是执业质量控制制度,难以真正落实到位,未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县级事务所基本上都是所长负责事务所全面事务,下设几个职能部室负责审计、验资等业务。大部分事务所未建立合伙人晋升和违规处理制度。个别事务所合伙人(股东)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不利于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

2、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有关业务承接方面制度过于原则,没有结合本所实际予以细化。例如,未明确规定承接权限和审批程序;未明确承接与否的评价标准及具体执行评价的人员。执行中,普遍存在缺少对评价要素信息来源和结果的记录,仅签署是否承接;或接受新客户业务时缺乏必要的风险评估,在没有初步评价审计风险的情况下,盲目承接业务,带来执业风险隐患,业务的承接评价流于形式。个别事务所业务承接批准日期晚于业务约定书日期。

3、人力资源

大部分事务所未制定培训制度或制度中未规定具体的培训保障措施。未制定书面的培训计划,也没有对员工培训情况的记录。大部分事务所未制定员工业绩评价及晋升政策和程序,未对员工进行业绩考核和晋升。一部分事务所员工薪酬结构中,固定工资比例低,效益工资比例高,且与项目收入直接挂钩,没有建立以质量、责任、风险控制为导向的员工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政策和程序。

4、业务标准和程序的制定、修改和传达

在业务标准的制订方面,部分事务所没有针对业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修订专业标准,未在制度中明确事务所专业标准的制定、修改和传达具体负责部门或人员。

在业务标准的传达方面,事务所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传达制度,如通过技术手册、标准化底稿、培训等方式全面、及时地把专业标准和审计政策传达到全体从业人员。

5、业务执行

在业务报告复核方面,大部分事务所均制订了质量复核制度,但在执行方面,专业标准和复核程序不能得到有效执行。业务项目质量检查表明,部分事务所复核工作不到位,复核只有签字,没有复核过程的记录,尤其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未能恰当履行业务监督和复核职责。部分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底稿未在业务报告日后60天内归档。一些事务所工商年检审计报告大多仍采用原来报告格式,与准则及中注协的要求不符。

6、监控

绝大部分事务所未制定监控政策及程序,或仅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业务检查周期、检查频率以及监控重点,使业务项目的定期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结果未进行有效传达等情况。

7、信息系统                                           

检查的事务所中,少部分被检查事务所使用审计软件开展审计业务,使用财务软件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对项目的管理,以及政策的传递以书面和口头为主,未采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8、职业道德

大部分事务所已制定了职业道德规范,但内容比较简单,未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71日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进行及时修订,也未签订独立性声明。经抽查和询问,未发现被检查事务所和人员存在商业贿赂、支付业务介绍费、收取佣金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防伪标识和业务收费检查发现的问题

1、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都能按规定贴防伪标识,个别事务所存在防伪标识登记簿有些项目填写不完整,例如序号栏、资产总额、收费情况填列不全。

2、个别事务所存在业务收费未达到最低标准的情况,工商年检、验资业务收费不到位情况较多,尤其是资产总额50万元以下的小型或微型企业年检收费尤其不足。

   (三)业务项目检查发现的问题

1、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审计业务约定书存在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例如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3)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系统风险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4)综合类底稿不完整。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底稿、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等。

5)对首次接受委托的项目,收集的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6)没有贯彻或很好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风险评估程序实施不到位。大部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直接实施实质性程序。

2、实质性测试存在的问题

1)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2)对银行存款的函证程序普遍执行不到位或未执行。

3)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也没有执行相应替代程序。

4)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做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

5)固定资产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进行关注的记录,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6)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7)收入的确认程序不到位。有的只是填列了审定表,未见抽查相关销售合同等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8)对实收资本项目关注不够,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有的事务所对本年度增加的实收资本未见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协议、章程等相关文件及查验记录。

9)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只填制了审定表,有的复印了明细账,大部分不执行抽凭程序,或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

3、验资业务存在的问题

1)大部分验资业务外部证据如银行进账单、银行询证函、对账单、公司章程等证据的收集较齐全,但被审验企业基本情况表、总体验资计划、审验程序表等验资底稿较少。

2)验资时对实物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对产权关注不够或漠视。对实收资本项目关注不够,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有的事务所对本年度增加的实收资本未见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协议、章程等相关文件及查验记录。

3)变更验资,仅注重新开银行帐户询证,未作增资前审计,也未对前期出资到位及是否抽逃情况进行说明,忽视对其他各银行帐户、往来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的审计确认。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此次检查,得到了绝大多数事务所的理解与积极配合,对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大部分事务所予以接受并表示将积极整改。各事务所纷纷表示希望这种自律性检查能够持之以恒,以切实贯彻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与服务职能。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五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处理。

对以上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及主要业务负责人给予训诫,要求他们提高执业风险意识,加强事务所统一管理,提高业务质量。同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补充完善相关审计程序,补足低于收费标准的业务收费额,并将所补发票及补充完善的相关审计程序底稿限期报送协会业务监管部。

我们认为,业务质量检查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的基础,通过检查,事务所风险意识得到了加强,执业能力也将得到提高,必将为河北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稳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对照今年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工作,不断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提高执业水平,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风险意识,保持执业谨慎,严格遵照《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业,确保执业质量。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