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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2012-08-06 16:29 次阅读

 

沧州、衡水辖区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做好2012年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124号)要求,我会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以贯彻落实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提升行业整体执业质量为目标,进一步深化行业诚信建设和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科学发展。

二、总体要求    

    2012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省注协将按中注协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精神,确保系统风险检查落实到位,不断完善中小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切实体现系统风险检查理念,做到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并重、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同时,要将治理不正当低价竞争作为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坚决打击和治理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通知》(会协[2012]58号)的要求,不断优化行业竞争环境,进一步提升行业诚信水平。

     三、检查对象

按照中注协检查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今年我会拟对沧州、衡水两市的近两年未被省财政厅或注协检查过的34家会计师事务所和2011年因执业质量检查受到行业惩戒的2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未纳入今年检查范围的事务所将列入今后年度的检查对象。

四、检查内容

      2012年,省注协继续贯彻风险导向的检查理念,切实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重心由业务项目检查转移到系统风险检查上来,坚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论,并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水平作出整体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业务情况

      1、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及执行情况

      省注协将严格系统风险检查程序,在检查方案的设计、检查人员的选拔和分派以及检查时间的安排等方面,重点保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检查。通过对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规范、业务执行、监控、总分所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十要素的检查,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在实施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时,要全面了解事务所层面和业务项目层面的质量控制,评价事务所是否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设计质量控制体系,通过对质量控制体系各要素的检查,客观评判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的适当性,并通过询问和抽查测试等程序评价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是否有效。

      在实施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时,重点关注事务所领导层对业务质量的重视程度,关注事务所质量控制责任的划分与承担,关注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经理参与审计项目的具体程度,关注事务所处理自身与客户之间、项目组成员之间以及项目组成员与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意见分歧的实际情况。此外,检查组还应特别关注事务所是否制定并有效实施了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要求,尤其要重点关注事务所是否存在以牺牲业务质量为代价的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以及事务所及其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原则的行为,是否存在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为获得客户而支付业务介绍费、商业贿赂、或有收费等不正当行为,是否存在串通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重点关注其总所与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统一情况,尤其是总所与分所是否实施了统一的质量控制制度,总所对分所的业务质量监控是否有效,是否建立了适当的监控机制,以确保业务质量监控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执行。

          2、业务项目质量

      在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重点检查领域、检查的样本和关注事项,重点检查收费水平较低的业务项目和高风险的业务项目。业务项目的选取范围,应优先考虑事务所出具的2011年度业务报告。同时应特别关注收费水平偏低的审计项目质量,重点选取其为金融保险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等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高龄、频繁转所、受到投诉举报和受到媒体关注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

      对于业务项目,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1)注册会计师是否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落到实处,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尤其是最新变化情况),有效识别和评估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针对风险评估结果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风险评估是否流于形式。(2)注册会计师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是否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恰当分工和指导监督,审计计划是否流于形式。(3)注册会计师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合理确定控制测试以及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充分考虑了控制测试结果对实质性程序的影响,是否针对所有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了恰当的实质性程序,函证、存货监盘、固定资产检查、截止测试等常规审计程序是否执行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获取是否充分、适当,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合理。(4)业务质量控制复核是否流于形式。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尤其是项目合伙人是否深度参与审计业务,审计过程中是否对项目组成员实施持续有效的督导;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否具备复核工作所要求的经验与权限,是否按照准则要求的复核内容切实履行复核职责。(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恰当。

      (二)行业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情况

      在检查中,检查组应重点关注事务所是否制定了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自身及其执业人员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要求,并结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执行及业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并重点关注下列事项:(1)事务所是否制定严格的程序确保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事务所及其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原则的行为;(2)事务所采用降低收费、压价竞争支付“回扣”、“分成”业务介绍费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3)事务所对自身能力进行广告宣传的;(4)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单位或个人名义承办业务,出具报告的;(5)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串通舞弊、挂名签字、兼职、跨所执业、以个人名义为他人举办事务所的违规行为。

(三)防伪标识的领取、使用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规定领取、使用防伪标识。

五、检查方式、方法和准备工作

(一)检查方式:报送检查或事务所实地检查。

(二)检查方法:检查人员采取听取汇报、询问、观察、笔录、复印、核对、分析性复核、审查工作底稿、审阅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查验有关文件资料等方法,开展检查工作。

(三)各被检查事务所应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及时归整业务档案,并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撰写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务所概况、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业务报告质量复核情况、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等。

六、检查结果的处理

执业质量检查指导思想是以帮助、教育、督促、提高为主要目的,同时辅以必要的行业惩戒。现场检查结束之后,协会将根据各个检查小组的汇报和提交的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进行认真总结、分析,研究检查结果的处理。向执业机构下发检查意见书,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问题严重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协会将给予必要的行业惩戒,并记入诚信档案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1815日至830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自查自纠;

294日至930日,组成检查组,深入各地开展现场检查;

3101日至1031日完成对检查结果的汇总、处理,完成检查工作总结。

附件:1、2012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2、自查报告编写要求

3、被检查事务所内部自查检查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