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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和工商年检审计报告粘贴防伪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4-10 10:00 次阅读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打击和预防社会不法机构和人员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和工商年检审计报告的行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和工商年检审计报告行为的监管,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决定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和工商年检审计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注协统一设计和印制防伪标识,连续编号,免费发放给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使用。

二、在我省范围内从事验资和工商年检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在其对外出具并且在我省范围内使用的验资报告和工商年检审计报告上粘贴防伪标识,其所需的防伪标识到省注协领取。在我省范围以外使用的验资报告和工商年检审计报告可不粘贴防伪标识。防伪标识粘贴在验资报告和工商年检审计报告首页右上角显著位置。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需要粘贴防伪标识的单个验资报告和单个年检审计报告仅配发一个防伪标识,作为正本交由委托方办理工商登记和工商年检使用,如报告一式多份(含会计师事务所存档的),则其余副本无须粘贴防伪标识。

四、省注协核定事务所领取第一批防伪标识的数量。当上批次防伪标识快使用完时,由会计师事务所指定专人持《防伪标识领取及使用登记簿》,到省注协领取防伪标识,同时将对应的发票存根送省注协。省注协审验合格后,发放下一批次防伪标识。领取防伪标识的时间为每周一的上午和每周三的下午。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防伪标识领取、使用、登记和保管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防伪标识遗失后,应立即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公告,并向省注协写出专门报告说明情况,省注协核实后再发放防伪标识。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时,须将已领取但未使用的防伪标识交还协会,防伪标识不交还协会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省注协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主动向客户出具粘贴防伪标识的验资报告和工商年检审计报告。对出具验资报告和工商年检审计报告应粘贴防伪标识而不粘贴的会计师事务所,省注协将对其执业质量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七、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报告和工商年检审计报告上粘贴防伪标识,仅证明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主体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强化风险意识,并对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工商年检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省注协将会同省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粘贴防伪标识情况的监督管理,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将首先核对防伪标识的领用、保管、使用和登记情况。

九、自2007年4月15日开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工商年检审计报告需粘贴防伪标识。

 

附件:验资/审计报告防伪标识及说明

 

                  二ΟΟ七年三月二十八日